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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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三区55幢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
负责人:**严,该寺主持。
再审申请人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安区西天目山禅源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94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