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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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8091号
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座4幢818、819、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8235665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道**三区55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532121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