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国电联合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红星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民初4155号
原告:浙江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草庵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垚,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电联合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林南路22-6号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花、***,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红星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48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民,关联公司杭州红星文化大酒店员工。
原告浙江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公司)诉被告浙江国电联合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红星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宏诚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7416元。宏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计3708元。
审判长余积祉
人民陪审员龚丽
人民陪审员叶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童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