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3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艺乐园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105国道钟村新城区路段西侧雄峰商城商场8之三层B430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180号232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艺乐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105国道钟村新城区路段西侧雄峰商城商场8之三层B4300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艺乐园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乐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木非同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艺乐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传媒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4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艺乐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清木非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清木非同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艺乐园公司应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设计费245,000元及违约金,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不当,严重损害了艺乐园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一、清木非同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艺乐园公司提供过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艺乐园微信群”的信息反映,清木非同公司组织双方进行了设计方案汇报,并将案涉装修工程的平面图、效果图等设计成果发送给艺乐园公司,清木非同公司已向艺乐园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以上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第2.2条的约定,设计分为三个阶段:依次为概念方案阶段、方案拓展阶段、施工图深化阶段。根据第4.3条的约定,乙方(清木非同公司)需要向甲方(艺乐园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为(1)最终施工图方案一份;(2)概念PPT一份;vi设计文稿一份;(3)效果图赠送15张,超出部分另外2,000元/张,360图1,000元/套;(4)详见合作服务流程函件。而在本案中:清木非同公司向艺乐园公司发送文件分别为1.艺乐园空间文件规划;2.vi的设计交付清单;3.平面方案;4.艺乐园品牌参考;5.2张空间建模截图用于汇报进度;6.部分平面效果图截图。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清木非同公司发送给艺乐园公司的文件中,仅有vi的设计交付清单,才是双方约定的交付设计成果。其他文件均不是双方约定的设计成果narl交付,尤其是艺乐园品牌参考,完全就是其他公司的设计方案,与艺乐园完全没有任何的关系。虽然清木非同公司发了部分平面效果图截图,但是该截图的目的仅仅是用于向艺乐园公司汇报工作进度,而不是向艺乐园公司交付设计成果。故清木非同公司仅于2021年4月9日向艺乐园公司交付了一份vi的设计清单,其他材料清木非同公司从未向艺乐园公司交付过,故一审法院认定清木非同公司已向艺乐园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虽然清木非同公司向艺乐园公司做了一次方案汇报,但清木非同公司只向艺乐园公司展示了平面方案的彩图,并未实质性交付设计图等资料,艺乐园公司也亦未接受、认可该阶段性工作成果。青木非同公司于2021年5月6日进行汇报的设计方案由于艺乐园公司并不认可,故清木非同公司汇报完毕之后并没有将设计方案交付给艺乐园公司,艺乐园公司也没有签收并确认过清木非同公司的设计方案。二、艺乐园公司与清木非同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于2021年5月14日解除,且艺乐园公司已经按照清木非同公司的工作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艺乐园公司在没有告知清木非同公司,且涉案设计合同正在履行的情况下,由其管理公司艺术传媒将案涉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事项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揽,并拒绝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余下设计费用,其行为是不诚信的,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付清尚欠设计费用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认定事实错误。2021年5月期间,艺乐园公司的负责人***与清木非同公司的负责人***多次商量确认了解除合同,***明确表示要根据其已经完成的工作量结算之后才解除合同。根据该进度表,第一次方案汇报,确认大致意向后,缴纳设计费用30%。而在本案中,清木非同公司的工作进度是进行到第一次方案汇报,故艺乐园的负责人***与清木非同的负责人***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合同,但艺乐园公司需要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设计费的30%,即105,000元,鉴于艺乐园公司已经支付了85,000元,故艺乐园公司仅需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2万元设计费。随后***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时,也是一直以为***要求支付的是前述两万元,因此***于2021年6月5日支付了10,000元之后,才明确表示剩下的10,000元宽松的时候再给***(见艺乐园公司一审证据P15)。如果双方的合同没有解除,那么清木非同公司如何解释:(1)第一次汇报的方案清木非同公司否决,并且也承诺会根据艺乐园公司的意见进行修改,但之后艺乐园公司没有再继续提出修改的新方案?(2)后续为什么没有继续再与艺乐园公司沟通装修设计的事宜?如果合同还在继续履行,清木非同公司的这种行为完全是不符合常理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双方的合同已经协商一致解除,故清木非同公司才没有继续提出新的方案,也没有继续与艺乐园公司沟通装修设计的相关事宜。***作为清木非同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表态即代表公司,***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其已经多次在电话或微信语音时与***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双和一方明确约定,再给两万块钱了结此事,***出尔反尔,寡廉鲜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从工程进度来看,一审判决明显顾设计进度未完成,以及装修工程参与度极低的事实,判决艺乐园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是错误的,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除了合同约定设计工作由清木非同公司完成,艺乐园公司与清木非同公司还口头约定了合同约定款项包括装修工程也应该由清木非同公司完成,所以才约定了如此巨额的设计PDF展示区费。但到双方解除合同前为止,设计进度未完成、设计成果未被接受、装修工程更是几乎未参与的情况下,就判决艺乐园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明显不公平。艺乐园公司希望二审法院尊重以上事实,以公平原则酌情改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艺乐园公司应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4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艺乐园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艺乐园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清木非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艺乐园公司的合法权益。
清木非同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我方已向艺乐园公司交付设计成果,艺乐园公司无异议且向我方表示将会支付设计费,根据本案合同10.4条的约定,设计费是本案合同约定的部分。本案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经双方签署,艺乐园公司已按约定支付订金,合同已生效。根据案涉合同7.5条约定艺乐园公司已产生侵权行为。
艺术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作书面陈述。
清木非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艺乐园公司偿还清木非同公司设计费295,000元及违约金70,000元;2.艺乐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艺乐园公司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为公司的独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艺术传媒公司成立,股东为***、***,各占公司50%股权份额。本案中,艺乐园公司确认与艺术传媒公司为关联公司。
2019年4月,清木非同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
2021年3月,艺乐园公司拟将艺乐园艺术培训机构市桥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下称案涉装修工程)的设计工作交由清木非同公司承揽。同月29日,双方为沟通该设计工作建立了一个名称为“番禺艺乐园艺术培训机构(8)”的微信沟通群(以下简称“艺乐园微信群”),群内成员包括:艺乐园公司方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清木非同公司方***(***,法定代表人)、***(***,主创设计师)、***、***、***(***)等人。
2021年3月30日,清木非同公司方***、***等人在“艺乐园微信群”告知***以下内容:清木非同公司的项目时间节点安排;清木非同公司在8号进行整体方案汇报;方案确定后,效果图跟施工图同时进行;装修期现在开始进行陆续的拆;拆除有清单吗等等。***回复:装修周期多长呢;现在物业推荐的公司说他们想一口价,还没有聊具体的。***回复:物业推荐的呀,一口价那我们同样条件就我们安排也是可以。***回复:基本上谈的都是全拆,他们说全拆才能好安排设计空间,但我在想现在如果四个房间和保留一个厕所意义不大。次日,双方在微信群中继续就涉案工程设计事项进行沟通。
2021年4月9日,清木非同公司在“艺乐园微信群”向***发送了艺乐园艺术培训机构市桥店设计合同文本,并告知:早上好,赖总,合同已经整理好,你看下,如果没有问题我就打印出来过去面签,也可以快递合同给你。***回复向清木非同公司发送“给装修公司装修申请需要的材料”电子文档。同日,双方在微信群中继续就涉案工程设计事项进行沟通。
随后,艺乐园公司与清木非同公司签订一份《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合同文本列甲方为广州艺乐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但盖艺乐园公司公章;乙方为清木非同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艺乐园艺术培训机构市桥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工作(即案涉装修工程的设计工作),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喜悦新天地四楼,设计面积690㎡,项目设计时间为45天,设计费总金额35万元,本报价为不含税价,如需开票另收税点:增值税专用发票12%,增值税普通发票8%。设计费支付进度:第一阶段,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定金35,000元,乙方开始制作概念方案;第二阶段,甲方认可乙方的概念方案汇报后,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款项175,000元;第三阶段,效果图方案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款项105,000元;第四阶段,深化施图方案设计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款项35,000元;施工过程中,甲方此项目需乙方派设计部人员驻场指导,驻场费用600元/人每天。不计入设计费的项目:额外的印刷晒图费用;驻场施工指导费用不包含此设计费内,如有额外交通和住宿费用,需另行协商;若甲方要求将已经确认的设计成果全部或部分设计范围作全面修改,则需支付应付设计费后,由双方协定额外之设计费作为工作量的合理补偿,设计的原文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超出原定设计范围之10%时,依据设计取费单价,增加设计费用。乙方收款账户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城西支行。银行账号:6********计范围:1.室内硬装部分:平面图、强弱电定位图、给排水定位、天面图、地花图、立面图、节点大样图、固定家具设计图纸,所有图纸达到室内装修施工要求,店铺vj形象设计、品牌logo设计;2.装饰工程技术支持:主要材料清单。设计成果:1.最终施工图方案一份(不含机电图、消防图、空调图);2.概念ppt一份,vj设计方稿一份;3.效果图赠送15张,超出部分另计2,000元/张,360图10,000元/套;详见合作服务流程函件。甲方应对乙方交付的各阶段设计内容及时予以签收,并对符合甲方要求的各阶段内容及时予以确认,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及时支付设计费;如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设计变更或调整,应出具书面调整变更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修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项目确认:乙方委托***(手机号码15156××××9113为本项目指定联系人。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因甲方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阶段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每个阶段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当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的设计工作,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应保护好本项目的相关商业秘密、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违约方应以本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赔偿另一方,若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特别约定:乙方本着设计行业服务的原则,平面方案部分调整和修改到甲方满意为止,但拒绝一切无故、任意要求修改方案,且相应延误的时间,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为实现设计成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顺利进行,甲方需授权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对效果方案进行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对甲方所提出的修改意见以甲方项目负责人为准,对其他人员的意见,乙方有权不予修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之日起5天内进行签收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在前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签收、不验收、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成果验收合格。据此,乙方可以开展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如甲方对乙方设计效果图不满意,免费按甲方意见修改一次。如修改二次收取总设计费1%,修改三次收取总设计费2%(每递增一次修改递增1%的总设计费)。如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施工,则设计费总款抵扣40%(140,000元)给甲方做施工款项定金费用;甲方如施工工作交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施工,则设计费按照合同全款收取设计费。等等。
2021年4月12-14日间,双方工作人员继续在“艺乐园微信群”就涉案装修工程的事项进行沟通。***在群上发布了涉案装修工程的平面图方案,询问***、***:平面方案需要调整的部分现在方便沟通一下么?***回复:平面图需要当面对还是怎么样?***回复:看需要调整的多不,小部分可以微信线上沟通,如果觉得线上沟通不清楚,看明天11点半是否有时间,我过来对接一下。
2021年4月15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发布了【艺乐园培训】最新平面方案的电子版文本。随后,双方继续在微信群中继续沟通涉案装修工程的事项。
2021年4月19日,***在“艺乐园微信群”要求清木非同公司方告知收款账户。***回复:卡号6********名***,中国工商银行。
2021年4月19日,艺乐园公司通过案外人***账户向清木非同公司收款人***账户转账支付35,000元设计费。
2021年4月20日,艺乐园公司向清木非同公司收款人***账户转账支付50,000元,附言:“装修施工第二笔款项”。本案中,双方对该付款的性质产生争议,艺乐园公司称该款是支付设计费。清木非同公司称该款是支付涉案装修工程前期现场打拆的施工款项,并非支付设计费。
2021年4月23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发布了艺乐园品牌参考电子文本。***回复:没有英文;儿童教育全域板块;主要宣传吸引家长带孩子过来;对标:广州棒棒糖。次日,***在群上发布了多组图片及视频,并附文字“汇报下最近进度:空间建模已大体建完,后续开始打光附材质渲染”。
2021年4月28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向***、***提出:我们效果图已经出来,但是我们计划做AB两个设计方案来做方案汇报,所以我们希望定汇报方案时间改在6号时间是否可以。
2021年5月3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发布:这个墙也要打拆哦。清木非同公司方***回复:这里两堵墙,物业暂时没有确定能不能拆。次日,***在群是告知***:物业说要6号才能确认是否能拆。
2021年5月5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向***、***提出:两位老板,明天上午十点我们一行人等来雄丰城汇报方案了,麻烦安排好时间。***、***回复:可以。
2021年5月6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发布:老板,需要麻烦安排设计费流程了(并附合同文本的付款条款照片),现在前三个阶段都已经完成设计流程了,现在一共支付8.5万元。***回复:第三笔多少钱呢。***回复:三笔设计费31.5万元,现在一共支付8.5万元,还需支付23万元。***回复:后面不是要折14万吗。***回复:是的。***回复:不按折后面的付款吗;现在不是也让你们一起施工嘛;今天我们也和股东说了说要付第三笔了,他们都已经为按打折的比例付款。随后,***与***进行了微信语音通话沟通。
2021年6月3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发布:我雄峰城被停电了;昨天就被停了。***发表情回复。***发布:我明天先安排一万给你;这个月租没交就开始停电。***回复:感谢。
2021年6月5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发起10,000元微信付款。其后,清木非同公司收取了该付款。
2021年7月9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发布:看到你们市桥在装修了,结构看到和我们的图纸一模一样,不是说我们的设计很烂吗。艺乐园公司方人员没有回应。
2021年9月20日,***在“艺乐园微信群”发布:赖总,节日到了,需要发工资了能否结算我们这边的费用呀。***回复:要再迟一点呀,我这边资金还没解决。***:所以就是要市桥店股东来出呀,这个钱他们本来就要给我,这个事情是他们和你一起决定的,又不是你一个人。***回复:只要这个事现在是我担着,他们就不管了;幸亏后面还没做,做了估计钱也难收啊!
2022年1月31日,艺乐园公司通过“艺乐园微信群”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了10,000元。
2022年7月12日,清木非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中,双方确认案涉装修工程已交由案外人广州世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世方公司”)另行施工。清木非同公司称艺乐园公司在获得了清木非同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后,于2021年6月将该设计方案提供给世方公司,世方公司使用该设计方案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施工。艺乐园公司称第三人艺术传媒公司将案涉装修工程委托世方公司进行装修设计及施工,艺乐园公司没有使用清木非同公司的设计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艺乐园公司与清木非同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双方为履行该合同建立了“艺乐园微信群”,作为交易协商、设计方案意见沟通、履行情况通知、成果交付、费用支付的平台。该平台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承办人参与,平台的相关信息、交付记录可以作为双方履行设计合同的依据。根据“艺乐园微信群”的信息反映,清木非同公司组织双方进行了设计方案汇报,并将案涉装修工程的平面图、效果图等设计成果发送给艺乐园公司。艺乐园公司收到设计成果后,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但没有就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提出异议,其后又多次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设计费。由此,应当视作清木非同公司已向艺乐园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艺乐园公司在没有告知清木非同公司,且涉案设计合同仍然正在履行的情况下,由其关联公司艺术传媒公司将案涉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事项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揽,并拒绝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余下设计费用,其行为是不诚信的,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付清尚欠设计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尚欠设计费问题。艺乐园公司已分四次共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了105,000元,双方对除2021年4月20日的50,000元付款外没有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虽然按照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信息显示确实存在前期打拆施工,但双方对打拆施工具体内容以及费用负担问题均没有作出约定。而且,2021年4月20日的50,000元付款符合《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因此,一审法院采纳付款方艺乐园公司称该付款是支付设计费的主张。综上,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金额为350,000元,扣除上述已支付的105,000元,艺乐园公司对尚欠的245,000元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问题。如上所述,艺乐园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清木非同公司支付设计费,故艺乐园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以其司逾期付款导致清木非同公司的资金被占用损失为限。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清全部设计费用的具体时间,故艺乐园公司的逾期付款责任应当从清木非同公司正式主张权利之日(起诉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设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清木非同公司超出上述数额的违约金主张,理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艺乐园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45,000元;
二、广州市艺乐园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4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一项设计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金额以不超过245,000元为限);
三、驳回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75元,由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广州市艺乐园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5元。
经二审审理,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仅对艺乐园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设计工作是否已全面完成,已完成的设计成果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艺乐园公司与清木非同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第4.3条的约定,清木非同公司需要向艺乐园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为(1)最终施工图方案一份;(2)概念PPT一份;vi设计文稿一份;(3)效果图赠送15张,超出部分另外2,000元/张,360图1,000元/套;(4)详见合作服务流程函件。而根据清木非同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交付成果证据,清木非同公司并未完整交付约定的设计成果,另有部分约定的设计成果未完成且已完成的部分成果艺乐园公司还提出了修改,故本院认为,案涉设计工作未完成且有部分待完善。
关于争议焦点二,艺乐园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清木非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口头同意解除,双方约定艺乐园公司只需再付2万元的意见是否证据充分,应予采纳的问题。根据艺乐园公司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案涉合同清木非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口头同意解除,双方约定艺乐园公司只需再付2万元。故对艺乐园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设计费用是否应按合同履行的情况酌情调整的问题。首先,清木非同公司的案涉设计工作虽未全部完成且有部分待完善,但是未有证据证明艺乐园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其次,艺乐园公司未经书面催告,便将本案设计、施工均另行委托第三人承揽,且涉嫌将清木非同公司的设计图纸交由第三人实属不当,应承担不诚信之责;再次,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将设计资料及文件转交第三人应承担合同款20%的违约金;设计工作量过半应支付全部设计费。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艺乐园公司违约,应承担付清尚欠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该认定及处理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艺乐园公司有关应调整设计费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艺乐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市艺乐园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45,000元;
二、上诉人广州市艺乐园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4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一项设计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金额以不超过245,000元为限);
三、驳回被上诉人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7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艺乐园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5元,被上诉人清木非同(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艺乐园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官助理马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