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与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03民初946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
主要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娟,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华洲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2969778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男,1987年7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东丰服装(泉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织机构代码61155402-9。
法定代表人:黄土法,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黄土法,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工业区**厂房**织机构代码7516251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沙家浜路东侧织机构代码557053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被告:昆凯纺织(厦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溪美街道同安工业园**厂房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628382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福建省锐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信用代码9135052126002744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南洋商厦****信用代码913505817549669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内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东丰服装(泉州)有限公司、黄土法、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昆凯纺织(厦门)有限公司、***、福建省锐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