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21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锐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锐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