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锐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美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路469号(厂房一)南面第三层A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锐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美潮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1民初32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锐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惠安县,本案应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厦门美潮工贸有限公司诉求福建省锐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厦门美潮工贸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厦门美潮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厦门市集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省锐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