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初815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
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华洲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2969778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87年7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东丰服装(泉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11554029E。
法定代表人:黄土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土法,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兜社****之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514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金沙江西路**信用代码:9132130055705351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凯纺织(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621之10信用代码:913502125628382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信用代码:9135052126002744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南洋商厦****信用代码:913505817549669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东丰服装(泉州)有限公司、黄土法、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昆凯纺织(厦门)有限公司、****体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106681元,减半收取计5334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