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2703号 原告:山西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松庄路9号2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山西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可过液胀塞式封堵装置”(专利号:ZL201620610089.8)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10月10日予以受理。被告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