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2418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杭州萌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萌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萌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萌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韩 磊
审 判 员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周 恒
书 记 员 韩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