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满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步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已与被上诉人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