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西延段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