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0881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730104477W,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通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冠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150824363E,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渠沟工业项目区淮海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冠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727元,由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