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5354号
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730104477W,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通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永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707662726345P,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新康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永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19日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货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66元,由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