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149号
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通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明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五总居32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明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诉讼费合计人民币2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