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150号
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104477W,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通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五江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383549640,,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城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五江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诉讼费合计2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