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10151号
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通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北侧。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公司)诉被告江***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29685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定作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定作模具。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29685元。原告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公司辩称:结欠原告价款129685元无异议,但是原告定作的部分模具有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原告伟恒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模具销售报价单(代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各种型号的模具。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双方实际发生的总价款为330185元,被告支付了部分价款,被告尚结欠原告价款129685元。
上述事实,有模具销售合同传真件、增值税发票、企业询证函传真件、(2020)苏1302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2020)苏1302破30号决定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定作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29685元。价款应当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29685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晶瓷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29685元及以1296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诉讼费合计2642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