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105民初6106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105民初610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15号锦地翰城二期8号楼第11层1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839384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义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实义河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二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395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实义河公司转包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招商雍江湾木工项目给被告***施工,2022年3月原告受雇到该工地做木工。双方协商确定原告按450/天计算劳动报酬,原告共做工31天。2022年4月5日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共计13950元。经原告多次催付,二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实义河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证据1.工资结算单,证据2.公告费支付凭证等,共同以证其诉请及事实理由。被告***、实义河公司均未提交证据。因二被告未到庭。无法组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核对,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至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招商雍江湾项目负责木工工作。2022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载明:原告在中建六局雍江湾项目实义河有限公司,做木工,工资计算按450元/天,做31天,总工资13950元,已支付0元,现拖欠工资数额为13950元,确认原告工资属实。被告***亦在该结算单的“班组长”处签字捺印。原告现以被告***、实义河公司尚欠付其工资13950元为由,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支付了本案公告费26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但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工资结算单》,并确认欠付工资13950元,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支付劳务报酬13950元的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劳务报酬139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其次,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原告系被告***雇佣,而非被告实义河公司。因此,原告仅凭被告***单方出具的《工资结算单》,无其他佐证,不能形成充分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实义河公司将雍江湾木工项目转包给被告***,被告实义河公司欠付被告***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或是欠付原告劳务费等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实义河公司对上述被告***欠付原告的劳务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9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元、公告费260元,共4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