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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吉阳楚嘉五金机电商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3439号 原告:三亚吉阳楚嘉五金机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0MA5RDQE28D,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三亚荣兴建材城F栋8号铺面。 经营者:***,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83923842C,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407号8#商业栋2层商业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三亚吉阳楚嘉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三亚吉阳楚嘉五金机电商行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亚吉阳楚嘉五金机电商行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吉阳楚嘉五金机电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1.01元(原告三亚吉阳楚嘉五金机电商行已预交),由原告三亚吉阳楚嘉五金机电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蔡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