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财保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15号锦地翰城二期8号楼第11层1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83923842C。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粤0608财保5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371元(账户一、户名: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2201××××667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支行;账户二、户名: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4605××××18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永万路支行)。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371元(户名: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2201××××667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支行)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户名: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4605××××18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永万路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