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楼(兴业大楼)B座第五层505室(11-15轴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8550949U。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15号锦地翰城二期8号楼第11层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83923842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已被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49371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额在249371元以内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67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