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29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军、黄世昌,均系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张道明。
被申请人:海南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教工22栋第2单元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2974F。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申请人: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15号锦地翰城二期8号楼第11层1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83923842C。
法定代表人:石义河。
被申请人:佛山市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跃进路2号B座8层之二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31H513。
法定代表人:戴鹏宇。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海南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3315.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海南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南实义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3315.2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