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百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南京百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21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百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涓河路以北、九仙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百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