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26民初870号
原告:田某某,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黄某某,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住湖南省双峰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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