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兴华化工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4)湘12执他6号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兴华化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1998)怀中民初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市兴华化工厂的主要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辖区内。为尽快执结本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1998)怀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本决定立即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