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1民初3526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正公祠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18768137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6.2元,由原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木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