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康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28民初95号
原告:湖南康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县生态工业园区(芷江公坪顺溪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6895001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冠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花门镇正公祠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18768137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湖南康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康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康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康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湖南康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