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堆、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1民初339号
原告:*堆,男,汉族,1996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堆与被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1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