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860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109号瑞丰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91555。
法定代表人:董贤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友存,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兵,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玉兰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3738911564C。
负责人:侯树,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5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01执69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在肥西县财政局乡镇财政往来资金专户(账号:13×××24-000000003)中的银行存款6404615.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薛 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