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13执7978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10××××。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1MA0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9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登记及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有部分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本案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20748.24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未执行人民币20959.46元(含执行费人民币211.22元)。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冻结或者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或续封。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3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