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5200号
原告:江西诚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嘉言路**用友南昌产业园****科研楼第******。
法定代表人:张龙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权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熙和,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熙和国际**商业街-商业**-1-15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世红。
原告江西诚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权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诚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诚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纪惠娜
人民陪审员 刘道国
人民陪审员 赵程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