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余派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2109号 原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余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食天下时代广场原国贸大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新余市。 被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新余市。 被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