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5民初197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其开发打造的“凯光新天地新余亚热带植物园”内陈列、展览涉及“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展览品,并销毁涉案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包括“猪猪侠三维POSE3”、“菲菲三维POSE1”、“超人强三维POSE”、“小呆呆三维POSE”和“波比三维POSE”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该系列美术作品。同时,原告经过多年的经营,上述系列美术作品在全国享有很高知名度并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了涉及“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展览品,自2017年9月9日至今,在其开发打造的“凯光新天地新余亚热带植物园”内进行了陈列、展览,并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而被告则通过出售门票获取了巨大的收益。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2018)粤广南方第036293号公证书;2、(2018)粤广南方第036294号公证书;3、(2018)粤广南方第036295号公证书;4、(2018)粤广南方第036296号公证书;5、(2018)粤广南方第036297号公证书;6、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核变通内字【2015】第1500024295号)。上述证据拟证明原告为“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咏声动漫”官网截图打印件,拟证明“猪猪侠”系列卡通形象为知名美术作品,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被告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打印件,原告未提供所述美术作品为知名美术作品的相关证书,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第三组证据:1、(2018)浙杭之证字第14848号公证书及所附取证录像截图打印件;2、(2019)浙杭临证内字第18号公证书。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该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图片,是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凯光新天地新余亚热带植物园”内拍摄,客观地反映了本案事实,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第四组证据:公证费发票1000元,拟证明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费用应予分摊。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结合案件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广东省版权局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日首次出版美术作品“小呆呆三维POSE”、“波比三维POSE”、“超人强三维POSE”、“菲菲三维POSE1”、“猪猪侠三维POSE3”,并对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号分别为:粤作登字-2013-F-00002954、粤作登字-2013-F-00002959、粤作登字-2013-F-00002960、粤作登字-2013-F-00002958、粤作登字-2013-F-00002934。
2015年6月23日,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办理相关网页保全证据公证,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张某,监督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被指派人***操作公证处的设备,使用公证处的网络环境,进行的如下保全证据:1、运行电脑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由公证处购买并负责安装),点击“开始录制”图标,开始全程屏幕录像。2、在电脑桌面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20181114取证新余凯光亚热带植物园”(以下简称文档),打开文档,插入页码;返回电脑桌面,对电脑桌面进行截屏(均采用案电脑键盘“PrintScreen”键的方式,以下简称截屏)。截屏完成并粘贴到文档,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一第1页。3、点击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以下简称谷歌浏览器),点击右上角“┆”图标,出现相关信息,点击“更多工具”,出现相关信息,点击“清除浏览数据”,对浏览器的历史记录进行清除。截屏完成并粘贴复制到文档,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一第1页。4、在谷歌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按回车键,打开相应的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时间”,按回车键打开相应的页面,打开电脑本地时间,截屏并粘贴到文档,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一第2页。5、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按回车键,打开相应页面;点击“公共查询”,打开相应的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打开相应的页面,在网站域名栏中输入“jxkgxtd.com”,输入验证码,打开相应页面;点击“详细”,在弹出的界面中输入验证码。打开相应页面;截屏并粘贴到文档,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一第2页。6、点击上一步页面中的“www.jxkgxtd.com”,打开相应的页面;点击页面底部的“关于我们”,打开相应的页面并浏览网页信息,截屏并粘贴到文档,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一第3-8页。7、返回第五步,点击“公共查询”,打开相应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打开相应页面,在网站域名栏中输入“meituan.com”,输入验证码,打开相应页面;点击“详细”,在弹出的界面中输入验证码,打开相应的页面;截屏并粘贴到文档,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一第9页。8、点击上一步页面中的“www.meituan.com”,打开相应页面;点击页面底部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打开相应页面;截屏并粘贴到文档,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一第9-10页。9、返回首页,切换城市到“新余”,在搜索栏中输入“凯光亚热带植物园”,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凯光新天地新余亚热带植物园”,进入相应页面;浏览用户评价及相应图片评论,截屏并粘贴到文档,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一第11-16页。10、关闭以上页面。11、在谷歌浏览器的地址中输入“www.baidu.com”,按回车键,打开相应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时间”,按回车键,打开相应页面,打开电脑本地时间,截屏并粘贴到文档,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一第17页。12、关闭谷歌浏览器。13、关闭屏幕录像专家应用程序,得到录像数据一段。14、操作人员打开本处摄像机,按开始摄像按钮开始摄像。15、展示本处型号为HUAWEICRR-ULOO的华为手机(以下简称手机),打开手机主界面;依次点击“设置”、“关于手机”,打开相应页面;返回设置页面,依次点击“高级设置”、“备份和重置”、“恢复出厂设置”,打开相应页面;勾选“格式化内部存储”,点击“重置手机”,对手机进行重置。16、重置手机后,进行手机的基本设置,连接本处名为“ZJGZC-8”网络,进入手机主界面,依次点击“设置”、“关于手机”,打开相应页面。17、点击“应用市场”,打开相应页面,在新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同意”,打开相应页面,点击“进入首页”,打开相应页面;依次点击“推荐”、“分类”、“排行”、“管理”、“我的”,并展示相应的页面;点击页面“推荐”,打开相应页面;点击页面中搜索栏,打开相应页面;搜索“美团”,进行相应页面,展示当前页面,点击“下载92.2M”,对美团进行下载,片刻,下载完成,返回手机桌面。18、点击“美团”APP,进入相应页面;依次点击“首页”、“附近”、“发现”、“订单”、“我的”,登入美团账号;返回首页,切换城市到“新余”,在搜索栏中输入“新余凯光亚热带植物园”,进入相应页面,浏览用户评价及图片评论。19、浏览完毕,购买一张“凯光新天地植物园成人票”,选择“11-16”周五的票,点击“提价订单”,付款成功,查看订单详情。20、关闭手机屏幕,关闭摄像机,得到摄像数据一段。操作结束,由公证员***负责人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所的得的“20181114取证新余凯光亚热带植物园”Word文档打印装订,并屏幕录像资料及摄像数据刻录光盘,并将光盘封装。
经比对,上述平台所使用图片中的卡通形象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猪猪侠”系列卡通形象无明显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9年1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公证处受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的公证申请,使用公证处办公用计算机进行操作,用公证处的管理账号登录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公证处实时保业务处理平台系统,在公证申请页面中找到证据编号所对应的电子数据,得到七个照片文件和四个视频文件,将上述下载得到七个照片文件和四个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
根据公证书显示的照片和视频,凯光新天地新余亚热带植物园内摆放有5个表情、动作各异的“猪猪侠”系列模型,经比对,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猪猪侠”系列卡通形象无明显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院认为:本案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二)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是否妥当?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系“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2018)浙杭之证字第14848号公证书及(2019)浙杭临证内字第18号公证书,可以确认被告在其经营的凯光新天地新余亚热带植物园内摆放“猪猪侠”系列模型展览事实,上述行为具备明显的商业营销目的。因此,在被告无证据证实其对“猪猪侠”美术作品的使用获得了原告的授权情况下,被告在其植物园内摆放“猪猪侠”系列模型,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鉴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具体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凯光新天地新余亚热带植物园内陈设、展览涉及“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展览品;
二、被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55元,被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