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民初199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光新天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