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亿佰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502民初88号 原告:六安市亿佰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63342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投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947345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亿佰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但依据本院庭前对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来分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现因安徽天堂寨索道站房改造工程项目及相关分包工程引起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本案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故依法应由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