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524民初334号
原告:六安市亿佰耀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63342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09月0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原告六安市亿佰耀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投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947345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亿佰耀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9日立案。原告六安市亿佰耀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六安市亿佰耀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