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22民初2978号
原告:***,男,回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枫林路1号华野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9473459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寿县窑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窑口镇窑口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3870A。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县窑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831,881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65%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被告寿县窑口镇人民政府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寿县窑口镇居民迁建陈圩中心村建设项目中标承建单位。2018年8月23日,被告***、***将案涉项目第三标段外墙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结算价格及付款方式为楼梯口及公共部位单价13元/m、地下室车库墙面单价18元/m、黑腻子顶层单价8元/m、外墙真士漆单价55元/m,所有工程完工后支付总工程款的95%,剩下5%为质保金于2019年12月31日付清。协议后原告采购施工材料,及时组织农民工施工,于2019年9月份原告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2019年10月2日经初步结算:楼梯3702m、地下室7860m、黑腻子顶层4000m、外墙真士漆22005m,被告应付劳务及材料款为1,431,881元。比除已付款600,000元,下欠831,881元至今未付。特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