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02民初4397号
原告:***,曾用名***,男。
被告: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