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273号 申请人: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天下第一石城A区1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46万元。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46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