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13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彩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H7C82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关于常州华彩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794.7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