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41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彩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H7C82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K1X78W,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1幢1709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华彩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4900.6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