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413执367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彩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H7C82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4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关于常州华彩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865.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