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杜庄工业聚集管理委员会同业拆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1769号

原告: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杜庄工业聚集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杜庄工业聚集管理委员会同业拆借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皇岛华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使用费,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进行秦皇岛杜庄工业聚集区建设,被告于2011年3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2年11月13日被告归还800万元。2014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尚欠的200万本金于2015年7月31日前归还,并从2014年8月1日起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使用费,于归还借款时一并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金未支付资金使用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