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599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东辉,北京市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 1017室,
法定代表人:刘庆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审 判 员 孙 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