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总经理。
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115民初1480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6404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2021)京0115民初1480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15执1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杨
审判员 刘云成
审判员 张凤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