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民初301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8栋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高创服务中心917室,现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嘉纳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5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运立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路西四环南路101号3层3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纳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运立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中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纳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运立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中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北京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纳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运立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凯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纳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运立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