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868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1日生,彝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235号8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福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愿意缴纳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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