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19363号
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南路27号2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虹口区长阳路235号8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