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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424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欧阳康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图片编号:19632051,内容:**)中,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