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422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康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图片编号:19633004,内容:打电话)中,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莉